【會員孝道獎勵管理辦法】

中國道家茅山丹道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本會章程、宗旨辦理推行會員對孝悌父母、家庭倫理道德的修養獎勵。
第二章 申請資格
第二條 具備會員(會員代表)資格或連續參加會員大會活動二次以上之信徒。
第三條
會員之父母親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同時是登記於同一戶口者,男女不限,皆享有申請褒揚獎勵的資格。
第三章 申請、審核程序
第四條
具備申請資格之會員,予會員大會前一個月,填寫「孝道申請書」及備妥相關資料,送交秘書處,交理事會審核。
第五條
理事會則依據申請人備妥資料,進行審核,並於會員大會召開前通知申請人,且規劃褒揚獎勵贈品。在舉行會員大會時,由監事長公開褒揚。
第六條
理事會得按照年度經費預算,提撥基金作為本辦法之運作預算。
第四章 褒揚獎勵
第七條
訂定褒揚會員行使孝道獎勵贈品,包括獎狀、禮品、會訊刊物公開報導、贈送慰問金等,則按理事會預算經費,及會議之決議執行之。
第八條
本辦法按照理事會決議辦理,並通知會員及會員大會,訂定為舉行會員大會之當然程序,修正時,亦須經理事會議通過後,修正之。
第九條
未盡事宜,則按章程及理事會視狀況做適當之修正。
第十條
本規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規章經本會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87)內社字第874191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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